除權判決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TYDV-114-除-48-20250227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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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楊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,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0日公告在案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(股票)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0-ND-19248-0 1 10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