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TYDV-114-除-58-2025032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妍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二、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因不慎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16日網路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。   理 由 一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項、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謂「票據喪失」,係指票據因被盜、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言(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查:  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准予 公示催告,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,於113年10月1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7日屆滿(114年2月16日適逢週六例假日,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9頁)。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53095-4 股票 1 142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