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日期
2025-03-24
案號
TYDV-114-除-64-20250324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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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黃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89號案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10月24日加以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113年10月24日,依聲請人之聲請,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一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108NX-0124354-0 386 1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