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TYDV-114-除-65-202503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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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蔣韞玉 代 理 人 黃克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,前 經聲請法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69號裁定為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,足堪認定為真實。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除經聲請人陳明在卷外,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。從而,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芝菁          附表: 股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催字第169號 編號  發   行   公   司    股  票  號  碼   張 數 股  數 備 考 01 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9634-0 1張 450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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