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TYDV-114-除-7-202502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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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鄭明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附表所示支票,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凱玟 支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號 (民國) (新臺幣) 考 1 久軒實業有限公司蘇月雲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溪分行 112年9月1日 76,048元 AF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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