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5-03-13

案號

TYDV-114-除-74-202503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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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蔡宜珊(被繼承人蔡明仲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 稱系爭股票,原為聲請人之父蔡明仲持有,蔡明仲過世後,全體繼承人共同協議系爭股票之權利由聲請人繼承),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公告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  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  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  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   所載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113年10月24 日公告在案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 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  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(股票):    編號 股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台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0-NX-21152-7 股票 1 2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尹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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