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TYDV-114-除-77-20250321-1
字號
除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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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陳逸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件所示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,前經聲請本院 以113年度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件所示股票,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附件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:股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