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TYDV-114-除-83-202503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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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李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0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8號案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11月18日加以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,依聲請人之聲請,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忠文 支票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(新臺幣) 1 大崙商行邱振崑 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113年10月15日  81,900元 AR7498560 李玉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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