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 婚

日期

2024-11-18

案號

TYDV-86-婚-423-20241118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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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婚字第423號 原 告 雷秀芳 被 告 王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於民國86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 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、正本主文、事實、理由欄中關於「王瑞瀚」記載, 應更正為「王襄瀚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毓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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