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 婚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TYDV-86-婚-423-20241118-2
字號
婚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婚字第423號 原 告 雷秀芳 被 告 王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於民國86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 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、正本主文、事實、理由欄中關於「王瑞瀚」記載, 應更正為「王襄瀚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