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TYDV-87-家催-314-20241204-2
字號
家催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家催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相 對 人 龔德頴(亡)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87年7月10日所為之裁 定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,關於「龔德『穎』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 龔德『頴』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。又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