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日期

2024-10-25

案號

TYEM-113-桃秩-138-20241025-1

字號

桃秩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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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138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陳爾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9月16日航警刑字第11300341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爾誠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,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,處罰鍰新臺幣5,000元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2分許。㈡地點:桃園國際機場第1航廈出境大廳第2號櫃檯。㈢行為:被移送人於上開時、地,對於執行糾紛排解勤務之員警口出「你娘咧、幹」等語3次,顯以不當言詞妨害公務執行,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,因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,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之行為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調查筆錄。㈡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。㈢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職務報告。  ㈣現場監視器及密錄器影像光碟暨密錄器譯文。  ㈤現場監視器擷圖。 三、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,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,處拘留或新臺幣12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員警因接獲報案而至上開時、地現場執行糾紛排解勤務,詎被移送人竟對警員口出「你娘咧、幹」等語3次等情,有密錄器影像光碟及譯文在卷可稽;雖被移送人稱其並無辱罵之意云云,惟審諸被移送人使用之上開言語內容,顯有貶抑員警作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應受有之基本尊重,堪認已該當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之要件,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之事實甚明,應依法論處。 四、核被移送人所為,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,於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,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之非行。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、違反義務之程度、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。 五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85條第1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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