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日期

2024-11-19

案號

TYEM-113-桃秩-147-20241119-1

字號

桃秩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14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蔡英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0月9日蘆警刑社字第11300364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 定如下:   主  文 蔡英宏於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,就姓名、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, 處罰鍰新臺幣6,000元。 蔡英宏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,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,處罰鍰新臺幣8,000元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一、時間:民國113年8月15日20時。 二、地點: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1段與南崁路口。 三、行為:  ㈠於警察人員依法查察時,就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拒絕陳述。  ㈡於警察人員執行拍照逕行舉發違規車輛(車牌號碼000-0000 ;下稱系爭車輛)勤務中,以身體阻擋拍攝車牌,復又至警員使用之警用機車旁吐口水,惟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: 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。  ㈡現場照片4張及職務報告。  ㈢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。 貳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部分:   一、按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,就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為 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(下同)1萬2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勘驗檔案名稱「2024_0815_201404_801」影像結 果為:被移送人故意以身體擋住車牌,影響員警拍攝;被移送人走向員警使用之機車並吐口水;員警大聲喝斥:先生你幹嘛,身體不舒服嗎;被移送人回以:幹嘛回答你,你不用管我,你走開;員警稱:麻煩你出示證件;被移送人回以:我為什麼要出示證件等語;本院再勘驗檔案名稱「2024_0815_201704_802」影像結果為:員警大聲喝斥:請不要再靠近我警車了;被移送人回以:我為什麼不能靠近你警車?我為什麼不能靠近你警車?我為什麼不能靠近你警車?(數次重複)員警稱:麻煩出示證件;被移送人回以:我沒有帶你跟我回家拿,走啊;被移送人快速以:H122!@#$%^&*;員警稱:麻煩唸慢一點;被移送人回以英文:H、ONE、TWO、TWO…等語,此有勘驗筆錄及影像截圖在卷可稽。足見被移送人先有向員警使用之機車為吐口水之行為,員警使予以查察身分,未料被移送人並不配合員警查察,且先以快速且不清之語調表明身分證字號,又以英文不清楚表達,顯見被移送人拒絕陳述其身分使員警查明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。被移送人雖辯以:未拒絕出示身分且已有口頭報告身分證字號云云,與上開勘驗筆錄結果顯不相符,並不足採。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。 參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部分:     一、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,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,處拘留或12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依上開勘驗筆錄結果,被移送人確實有以身體擋住系 爭車輛車牌及走向員警使用之機車並吐口水之舉動,堪認被移送人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,然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。被移送人雖辯以擋在系爭車輛前及做吐口水之動作,係因被移送人想看系爭車輛發生什麼事,且曾罹新冠肺炎平常會有痰,會有想吐的感覺云云。然被移送人阻擋員警拍攝,復走向員警使用之機車並吐口水,足見目的在針對員警表達不滿,而非生理上之無法控制之行為,被移送人此等辯詞,難認可採。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。 肆、被移送人前揭行為,二者行為互異,應分論併罰。爰審酌被 移送人違反之手段、義務程度、上開非行所生危害等情,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之處罰,以資懲儆。 伍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7條第1項第2款、第85 條第1款等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菽芬 附錄: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罰鍰: 二、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,就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為不 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。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: 一、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,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。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