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日期
2024-11-04
案號
TYEM-113-桃秩-157-20241104-1
字號
桃秩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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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15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徐介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0月22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1300395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徐介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拘留3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民國113年10月5日下午2時25分許。 ㈡地點:桃園市蘆竹區忠孝東路與新南路口。 ㈢行為: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。 二、所用證據: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 ㈡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(未扣案)之照片。 三、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,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核被移送人所為,已違反上開規定,應依法處罰。爰審酌被移送人前有多次相同之違序非行,仍未能戒除吸食迷幻物品之習慣,本次復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吸食,殊值非難,並考量其動機、目的、所生危害暨其智識能力、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。 四、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6條第1款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