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日期
2025-01-24
案號
TYEM-113-桃秩-163-20250124-1
字號
桃秩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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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16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兆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0月31日山警分偵字第611300514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兆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。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民國113年10月18日晚間11時20分許。 ㈡地點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(林口長庚醫院)前。 ㈢行為: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: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 ㈡現場照片1張及強力膠殘渣袋照片2張。 ㈢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。 三、核被移送人所為,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。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、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,以資懲儆。又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,係被移送人所有供本案違序行為所用之物,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明在卷,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宣告沒入之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、第66條第1款、第2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附錄法條: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元以下 罰鍰: 一、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