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TYEM-113-桃秩-182-20250108-1
字號
桃秩
法院
桃園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18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周吉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2月12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1300444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周吉祥藉端滋擾公司行號,處罰鍰新臺幣參仟陸佰元。 事實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民國113年11月17日21時58分許。 ㈡地點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。 ㈢行為:藉端與關係人陳金紅有感情糾紛,遂於上揭時間、地 點,將隨身攜帶之金紙、雞蛋、食物等丟擲陳經紅經營之「金如意經絡推拿」,滋擾公司行號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: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。 ㈡監視錄影畫面截圖4張。 三、按藉端滋擾住戶、工廠、公司行號、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所謂「藉端滋擾」,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,以言語、行動等方式,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,逾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,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,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。經查,被移送人被移送人於上揭時、地為上開行為乙情,業據其於警詢時坦承不諱。核被移送人所為,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行為。爰審酌被移送人僅因自認與陳金紅有感情糾紛,不思尋求正當法律途徑解決,為發洩個人情緒,擅自攜帶雞蛋、金紙、食物等前往陳金紅經營之金如意經絡推拿前,以丟雞蛋、撒金紙之方式,滋擾公司行號,及違法情節、手段、行為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,以資懲儆, 四、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8條第2款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家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