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日期
2025-02-17
案號
TYEM-114-桃秩-12-20250217-1
字號
桃秩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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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桃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徐介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4年2月2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140002325號移送書移送本院審 理,茲裁定如下: 主 文 徐介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拘留3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民國114年1月10日12時50分許。 ㈡地點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。 ㈢行為: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 ㈡照片5張。 三、核被移送人所為,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。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,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,以資懲儆。 四、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6條第1款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: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元以下 罰鍰: 一、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