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日期
2025-02-04
案號
TYEM-114-桃秩-6-20250204-1
字號
桃秩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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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桃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林陳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1月9日航警刑字第11400014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一、林陳順運輸經主管機關查禁之器械,處罰鍰新臺幣5,000元 。 二、扣案之鋼(鐵)質伸縮警棍3支均沒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有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民國113年11月24日。 ㈡地點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(即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 進口倉)。 ㈢行為:未經許可,委由捷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進口 ,而以此方式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鋼(鐵)質伸縮警棍3支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陳述。 ㈡扣案之鋼(鐵)質伸縮警棍3支。 ㈢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 據及搜索筆錄、扣案物照片。 ㈣內政部警政署113年12月3日警署行字第1130183386號函。 ㈤個案委任書。 三、核被移送人所為,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之行為。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、手段、攜帶之數量、違序行為所生之危害、智識能力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,以資懲儆。又扣案之鋼(鐵)質伸縮警棍3支,均屬內政部警政署公告之查禁物,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、第2項後段規定,均予沒入之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3條第1項第8款、第22 條第1項第2款、第2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