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1-06

案號

TYEV-108-桃小-2525-20250106-2

字號

桃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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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5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俊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樓 (即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「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 計算之利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按年息19.98%計算之利息」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以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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