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YEV-108-桃小-377-20241030-2
字號
桃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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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37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被 告 陳鴻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中關於「及其中新台幣元貳萬玖千玖百 陸拾伍元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千玖百陸 拾伍元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菽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