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爭議事件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TYEV-111-桃小-2403-20250227-4

字號

桃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403號 原 告 陳尚文 被 告 袁榮景即綠的塗裝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鍾佩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「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 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% 計算之利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臺幣170,850元由 被告負擔,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%計 算之利息」。   理 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;係指法院已為裁判之意思表示,但有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。至同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;則係指法院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負擔,漏未裁判而言。 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111年度桃小字第2403 號小額民事判決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,已酌量情形,於主文欄第二項與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部分,判決由兩造依一定比例負擔,即已就訴訟費用之負擔為意思表示,尚非漏未裁判,雖於計算訴訟費用額時,漏未計入本件原告所先行墊付之二次鑑定費新臺幣(下同)11,550元、158,300元,共計169,850元,此有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112年5月11日台(112)防協會字第101號函、112年8月4日台(112)防協會字第176號函附卷可參(本院卷第76、88頁),然屬判決之誤算,揆諸首揭說明,應以裁定更正之。從而,本件訴訟費用共計為170,850元(計算式:裁判費1,000元+鑑定費169,850元=170,850元),並依兩造本件訴訟之勝敗比例,確定訴訟費用額170,850元應由被告負擔。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部分,有上開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于婷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