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24
案號
TYEV-111-桃簡-1667-20250124-3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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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667號 原 告 詹梅英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富誠 原 告 吳富舜 吳富誠 吳長町(吳富鈞之承受訴訟人)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被 告 高雙華 訴訟代理人 何燈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待調查事項,需再開言詞辯論 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