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2-27

案號

TYEV-111-桃簡-1761-20241227-1

字號

桃簡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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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761號 原 告 林坤德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被 告 陳松本 訴訟代理人 陳敏華 被 告 林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定於民國113年12月27 日下午4時宣判。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 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因有部分事 項尚待確認及調整,爰命再開辯論,並定於114年2月4日上午10 時10分於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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