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19
案號
TYEV-111-桃簡-2175-20241219-2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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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175號 原 告 徐妤蓁 兼 法定代理人 洪錦雀 被 告 何以雯 訴訟代理人 莊巧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、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刑事庭111 年度交簡上字第319號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經查,上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0月31日以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91號判決確定而終結在案,是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,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,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