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TYEV-112-桃司簡聲-62-20241023-2
字號
桃司簡聲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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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添桂 邱螺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。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 ,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,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。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,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。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,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,不包括經濟上、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蘇安和與柯欐潔另案就蘇安和所有未保存登 記建物成立訴訟上和解,蘇安和曾以柯欐潔未依前開和解筆錄給付為由,依法催告並聲請公示送達在案。聲請人為上開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,因蘇安和依法催告後,柯欐潔是否仍未依約履行,及蘇安和是否解除前開和解契約,涉及聲請人得否依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地位行使排除占用之權利,故依法聲請閱覽前開卷宗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,並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7號和解筆錄影本、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等在卷。惟查,本院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2號公示送達事件,僅為蘇安和以前開和解筆錄成立內容,催告柯欐潔應限期依約履行之意思表示,柯欐潔是否業已履行,或蘇安和是否解除契約,均無法由上開公示送達事件逕行得知或生一定法律效果。而聲請人亦不因未能閱覽該事件之卷證資料,即無從行使其本於土地所有權人地位得主張之權利,是聲請人之權利既不直接受本件公示送達事件影響,自非上開規定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。況上開卷宗內存有當事人之個人資料,聲請人復未舉證證明或釋明業徵得兩造當事人同意。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聲請閱覽前揭事件卷宗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