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欠款

日期

2024-10-11

案號

TYEV-112-桃小-2286-20241011-1

字號

桃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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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286號 原 告 蕭宏至 訴訟代理人 謝依宸 吳若源 王生瑞 鄭盛忠 李飛杰 被 告 許復凱 樓韋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訂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上午9時5分, 在本院民事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,然本件原告 主張被告所給付原告之押租金金額與原告所陳報證據不符,則應以何者為可採,有待查證釐清,故為再開辯論之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1 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吳宏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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