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17
案號
TYEV-112-桃小-2612-20241217-2
字號
桃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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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26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雪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