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0-04
案號
TYEV-112-桃簡-1085-20241004-2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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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麗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政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 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39,416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,944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 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