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TYEV-112-桃簡-1341-20250214-2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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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341號 原 告 胡翠青 訴訟代理人 陳君維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告 胡光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下午3時,在 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 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