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1-07
案號
TYEV-112-桃簡-1508-20241107-2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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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奕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啓亮 原 告 呂諺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啓亮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39萬9,800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,24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菽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