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日期
2024-12-30
案號
TYEV-112-桃簡-1563-20241230-4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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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5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楊佩綺 被 告 簡月真 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 被 告 簡曹玉里 簡文基 簡月英 簡文亮 簡鳳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文宏 被 告 簡文祥 簡玉芬 簡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 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、附表三編號3、4、5應繼分比例欄「5 分之1」、「10分之1」、「10分之1」均應更正為「12分之1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112年度桃簡字第1563號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,關於附表二、附表三編號3、4、5應繼分比例欄之記載,係數值誤寫之顯然錯誤,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