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
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TYEV-112-桃簡-1613-20250124-5

字號

桃簡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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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61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高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94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15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,逾期未如數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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