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YEV-112-桃簡-1708-20241030-2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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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7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志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紹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,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(下同)157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490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 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