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TYEV-112-桃簡-1917-20241220-2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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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917號 原 告 邱垂綸 被 告 黃文豪 黃美華 李欣霖 李欣達 指定送達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 號 李怡慧 邱創火 張創金 劉喻珂 范幼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按分割共有物之訴,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,其當事人之適 格始無欠缺。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,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。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,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,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,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(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本件尚有當事人適格與否事項尚待確認、調查,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