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4-11-29
案號
TYEV-112-桃簡-1919-20241129-3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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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919號 原 告 陳威楠 被 告 王思貽 王勝宏 王翊安 王賜賢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被 告 王姪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上午10時45分 整,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業已宣示辯論終結, 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宣判,茲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