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TYEV-112-桃簡-1946-20250108-2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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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9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洋房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慶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俐葶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2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,64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