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4-11-26

案號

TYEV-112-桃簡-2077-20241126-1

字號

桃簡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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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077號 原 告 呂正任 寄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被 告 謝佳臻 寄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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