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2-26
案號
TYEV-112-桃簡-2116-20250226-2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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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光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93萬2,295元【計算式:票面金額110 0萬元(票據號碼:TH0000000;發票日:111年6月8日;發票人 :楊玉)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1月6日之利息93萬2,295元 ,計算式詳如附表,小數點後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 萬3,35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: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00萬元 利息 1100萬元 111年6月9日 112年11月6日 (1+151/366) 6% 93萬2,295.08元 合計 1193萬2,295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5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