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TYEV-112-桃簡-2198-20250319-3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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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198號 原 告 楊添進(即楊成琪之繼承人) 林木春(即楊成琪之繼承人) 被 告 李承謙 訴訟代理人 彭子睿 被 告 盧玟潔 李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添進、林木春為原告楊成琪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 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、提起上訴前,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,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,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,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;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,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,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,承受訴訟之聲明,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,是為當然之解釋(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 二、經查,原告楊成琪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年4月4日死 亡,其繼承人為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父母楊添進、林木春乙節,有本院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惟被告、楊添進、林木春均尚未聲明承受訴訟,爰由本院按首揭規定,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