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1-17
案號
TYEV-112-桃簡-2231-20250117-3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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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志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2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,490元,扣除其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2,835元,尚應補繳 5,655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如數補繳 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