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16
案號
TYEV-112-桃簡-2317-20250116-4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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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31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怡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情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28,73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64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