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30
案號
TYEV-112-桃簡-2425-20241030-2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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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42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家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代號A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 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30,0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,99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