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2-30
案號
TYEV-112-桃簡-2440-20241230-2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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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440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洪美鳳 訴訟代理人 雷麗律師 陳亮佑 相 對 人即 被 告 韓紹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對本院於民 國113年7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鈞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440號判決漏未 就原告洪美鳳訴訟費用由何人負擔為判決,爰聲請補充判決。 二、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;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,以裁定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5項分別規範明確。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同法第79條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院112年度桃簡字244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,本件原告簡睿廷、聲請人即原告洪美鳳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對原告簡睿廷、聲請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,嗣經本院綜合全部卷證資料、兩造勝敗狀況及酌量本件訴訟情形,以判決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對聲請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。並駁回原告簡睿廷之訴,且援引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為據,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簡睿廷負擔,並無訴訟費用裁判脫漏之情形,是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,於法不符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: 發票人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發票日 到期日 票據號碼 簡睿廷 洪美鳳 100萬元 110年4月24日 未記載 CH683601 簡睿廷 洪美鳳 100萬元 110年4月24日 未記載 CH683602 簡睿廷 洪美鳳 100萬元 110年4月24日 未記載 CH6836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