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2-13
案號
TYEV-112-桃簡-2441-20250213-2
字號
桃簡
法院
桃園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銳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時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豐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鈞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 112年度桃簡字第2441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(上訴利益)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61,028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,465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上訴費用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5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