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2-27

案號

TYEV-113-桃保險小-505-20241227-2

字號

桃保險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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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0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被 告 江珮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1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欄關於「江佩妤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 江珮妤」。  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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