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08
案號
TYEV-113-桃保險小-539-20241108-1
字號
桃保險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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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3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陳志弘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嗣因本院職權 查知該期日被告在監執行中,其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,爰命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