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2-06

案號

TYEV-113-桃保險小-666-20241206-2

字號

桃保險小

法院

桃園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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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相 對 人 施鐙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應予返還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 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再按因 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裁判費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28,408元,僅需繳納裁判費 1,000元,然因原告重複繳交裁判費共計2,000元,本院爰依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,000元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帆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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