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TYEV-113-桃保險小-680-20250221-2
字號
桃保險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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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8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連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返還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330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具狀訴請本件損害賠償事件 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,17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惟查原告繳納金額為1,330元,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可稽。是依首揭規定,就原告溢繳裁判費330元部分應予退還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