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TYEV-113-桃保險小-791-20250319-2
字號
桃保險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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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品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1萬1,70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5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