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3-07
案號
TYEV-113-桃保險小-848-20250307-2
字號
桃保險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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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84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蔡瑋珉 洪啟軒 被 告 李定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應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38,475 元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然因原告重複繳交裁判費共計2,000元,本院爰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,000元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