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TYEV-113-桃保險小-856-20250207-1
字號
桃保險小
法院
桃園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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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85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鍾焜泰 被 告 郭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3時50分,在 本院民事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 有事實待釐清,故為再開辯論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